文件编号: ICFP-EXT-07
版本: V1.0
生效日期: 2026年6月1日
审批人: 刘洁
下次审查日期: 2027年6月1日
一、 政策目的与依据
本政策旨在为已完成其他 ICF 认证培训项目的学员提供清晰、公平、透明的学分互认途径,避免重复学习已掌握的核心内容,同时确保学员完整、高质量地完成文烛教育 ICF 认证培训课程的全部必修要求,以顺利获得机构颁发的等级结业证书。
本政策严格遵循 ICF 认证标准关于学分互认政策的强制性要求,并参照 ICF 官方发布的《学分互认政策指引》。根据 ICF 规定,学分互认政策适用于任何一级或二级教育培训项目,但不适用于继续教练教育课程。具体而言,学分互认政策需描述学员须遵循的步骤,以便将其从其他项目获得的学时分转入当前就读机构,并详细说明这些学时如何用于完成剩余培训要求以获得等级结业证书。
政策制定还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国家学分银行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确保符合中国教育领域学习成果认证与转换的改革方向。
二、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申请将学员在其他 ICF 认证培训机构完成的培训学时,转入文烛教育一级或二级 ICF 认证培训项目;
(二)申请将学员在其他非 ICF 认证但内容等效的培训机构完成的培训学时,转入文烛教育一级或二级 ICF 认证培训项目;
(三)本政策适用于本机构一级及二级 ICF 认证培训项目的报名学员及准学员。
本政策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将外部培训学时转入本机构的继续教练教育课程——ICF 明确规定,学分互认政策不适用于 CCE 学时,CCE 课程因其作为补充及继续教育的定位,不支持从外部项目转入学时;
(二)将另一项目完成的学时分用于在同一级别内重复申请学分互认(同一学分只能使用一次);
(三)将本机构一级或二级培训项目中学时转入其他机构的学分互认申请(其他机构的学分互认政策由各机构自行规定,不属于本政策调整范围)。
三、 学分互认的类型与限额
(一)来自其他 ICF 认证项目的学分互认
当学员将来自其他 ICF 认证培训机构的培训学时申请转入本机构一级或二级项目时,本机构可接受外部学时转入比例为 100%。但学员仍需满足其所报名等级项目中的全部要求,包括完成该项目规定的最低总教育学时、完成规定次数的导师辅导(一级项目 10 小时/二级项目 10 小时)、完成规定次数的被观察教练环节并通过最终绩效评估。
重要说明:ICF 要求所有一级项目必须包含至少 10 小时导师辅导作为教育项目的一部分。一级项目还须为每位学员提供至少 5 次被观察教练环节,并为其中至少 3 次提供书面反馈;二级项目须提供至少 6 次被观察教练环节,并为其中至少 4 次提供书面反馈。无论外部转入学时比例如何,上述强制性要求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豁免,学员须在本机构完整完成。
(二)来自非 ICF 认证项目的学分互认
本机构可选择允许从非 ICF 认证项目转入外部学时,但不得超过项目总学时的三分之一(1/3)。本机构保留对非 ICF 认证项目的内容进行审核和测试的权利,以确定哪些学时分符合转入资格,以及原课程中的哪些部分已与本机构课程内容重叠。
四、 不适用学分互认的情形
根据 ICF 规定及本机构政策,以下情形不接受学分互认:
(一)CCE 课程:本机构提供的任何继续教练教育课程不支持学分互认。无论学员从何种类型的外部机构(ICF 认证或非认证)完成 CCE 培训,均不得申请将外部 CCE 学时转入本机构 CCE 课程。学员如欲获得本机构的 CCE 结业认证,须完整参加本机构 CCE 课程的全部规定学时。该规定基于 CCE 作为继续教育的定位——CCE 是为希望获得新学习和专业发展的人提供的补充和继续教育,设计上不支持学分互认。
(二)重复计入学分:同一学员在同一等级(一级或二级)的同一课程模块中,仅可接受一次学分互认,不得重复使用外部学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成果不得重复转换,原则上以最高级所认定的学时进行转换。
(三)未获预先批准的学分互认申请:学员在正式注册本机构课程之前,未按本政策规定提交正式学分互认申请并获得书面批准者,本机构有权拒绝其学分互认请求。一旦学员正式注册并开始课程学习后,不再接受事后的学分互认申请。
五、 学分互认申请流程
学分互认的申请应在学员正式注册课程之前提交。本机构不接受开课后的补申请。学分互认申请由本机构指定联系人统一受理。
申请步骤
步骤一:提交书面申请
学员须通过书面形式(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向本机构指定联系人提交学分互认申请。申请须包含以下材料:
填写完整的《学分互认申请表》(可向联系人索取);
先前培训机构出具的正式结业证明或学时分证明(须注明机构名称、所修课程名称、完成日期及完成学时分);
所修课程的学习大纲或课程描述(如适用);
先前培训机构的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及电子邮箱),以便本机构核实信息。
步骤二:资格审核与评估
本机构将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确认先前培训机构是否属于 ICF 认证机构(如适用);
评估外部学时分与学员拟报名课程之间的内容匹配度和等效性;
审核转入限额是否符合本政策第三条之规定;
如申请转入非 ICF 认证项目学时,本机构保留对学员进行水平测试的权利,以确定可转入的学时分及需补修的内容。
步骤三:书面批准与课程调整
审核通过后,本机构将向学员出具《学分互认批准函》,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获批转入的学时分及对应课程模块;
学员仍需在本机构完成的剩余课程模块及学时分;
学员须完成的强制性要求清单(如导师辅导小时数、被观察教练环节、最终绩效评估等);
调整后的学费金额(按未完成部分比例计算,并扣除对应外部课程的成本,具体以《学员报名协议》补正通知书为准)。
学员须在收到批准函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接受批准内容,方可在正式注册时享受学分互认待遇。如学员对批准结果有异议,可依据本机构《申诉政策》提出申诉。
步骤四:正式注册
学员完成上述审批程序后,按《学员报名协议》的约定完成正式注册手续。本机构将根据学分互认批准函为学员制定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学员未在注册前获得书面批准者,视为放弃学分互认资格,须全额注册并完成全部规定学时。
六、 申请时限
(一)学分互认申请须在学员正式签署《学员报名协议》并缴纳注册费用之前提交。本机构不接受开课后的学分互认补申请。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补充材料,学员应在收到补充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三)学分互认批准函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 3 个月。学员须在有效期内完成注册,逾期批准自动失效,需重新提交申请。
七、 学费调整规则
(一)获准学分互认的学员,其学费将根据获批转入学时分占所报名课程总学时的比例进行相应减免。具体学费金额将在《学分互认批准函》中载明,并以《学员报名协议》补正通知书的方式正式确认。
(二)强制性要求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导师辅导小时数、被观察教练环节次数、最终绩效评估等)不计入学费减免范围,学员须按标准完成并支付相关费用。
(三)学费减免计算方式:调整后学费 = 原课程学费 ×(剩余学时分 ÷ 课程总学时分)。
八、 保密与记录
(一)本机构将严格保密学员提交的所有学分互认申请材料及相关评估记录,仅用于学分互认评估及教学管理之目的,未经学员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二)学分互认申请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以便于 ICF 认证审核及争议追溯。
九、 监督与申诉
(一)本机构教育总监负责本政策的执行监督,确保学分互认评估的公平性、一致性和透明性。
(二)学员如对学分互认申请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有权依据本机构《申诉政策》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应在收到处理结果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
(三)本机构禁止对任何善意提出学分互认申请或申诉的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报复或打击。
十、 政策审查与合规监督
(一)本政策每年至少审查更新一次,以确保其持续符合 ICF 认证标准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
(二)本机构在 ICF 认证审核及复评过程中,将主动接受 ICF 对本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查与评估。
十一、 联系人信息
如需提交学分互认申请或咨询相关政策,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联系人: 刘洁
职务: 教育总监
联系方式:请浏览本网站“关于我们”页面相关版块信息
办公地址: 中国·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57号1615办公室
十二、 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参考
本政策制定过程中参考了以下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
(一)ICF 认证标准
(二)ICF 学分互认政策指引
(三)ICF 全球认证行为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习成果互认相关条款)
(五)《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工作规程(试行)》(学习成果认定、积累与转换相关)
(六)《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
(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学分制管理相关)
附件:学分互认申请表(模板)
内容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报名课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先前培训机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先前培训机构是否 ICF 认证: □ 是 □ 否
先前完成培训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转入学时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先前培训项目简要描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清单
申请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表格可复制使用)